上海市化学化工学会理事会
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,其职权来自会员代表大会的委托,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理事会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章程规定行使职权,负责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。理事会任期4年,到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。
理事会与监事会是平行机构,接受监事会的监督。理事会的职责与权力由学会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章程确定。
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,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三) 起草章程草案,会费标准草案,监事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;
(四) 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或注销,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备案;
(五) 决定会员的除名;
(六)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(七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;
(八) 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 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
(十一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一届理事会
理 事 长: 陈 耀
副理事长: 于建国 李 甫 贺鹤勇 唐 勇 商照聪 周永丰
秘 书 长: 徐忠伟
副秘书长: 陈 强 王大伟 王晓丽